04月22日讯 据多家西班牙媒体报道,西班牙最高法院确认了此前巴塞罗那法院的判决,认定巴西球员内马尔,以及巴萨前主席罗塞尔和巴托梅乌,在相关案件中不构成商业腐败或合同欺诈罪名,维持无罪判决。
该案起因于巴西公司DIS的指控。DIS曾拥有内马尔部分经济权益,比例为40%,并指控巴萨及相关人员通过“虚假合同”方式,规避向其支付应得分成。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,是巴萨在正式转会前两年向内马尔支付的4000万欧元。法院认为,这笔款项并不构成贿赂,最多可能涉及违反国际足联相关规定,但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。
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,DIS早在2009年从桑托斯俱乐部获得内马尔部分经济权益,并为此支付了500万巴西雷亚尔。2011年,巴萨与内马尔达成协议,在其成为自由球员后优先加盟,并支付了4000万欧元。DIS方面认为,这笔款项应计入其分成范围,因而构成欺诈。但法院指出,DIS仅持有经济权益,并不拥有决定球员转会的注册权(即“转会许可”),而后者才是决定球员能否转会的关键。
在2013年内马尔从桑托斯转会至巴萨的过程中,巴萨支付了1710万欧元转会费,DIS从中获得了40%的分成,总计684万欧元。法院认为,该分成已按规则支付,没有证据表明此前的协议是为了规避DIS权益或掩盖欺诈意图,而是一种俱乐部与球员之间常见的优先签约安排。
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,这类行为即便存在问题,也属于体育管理范畴,应由体育组织依据其内部规则处理,而非刑事法律问题。法院强调,并非所有合同纠纷都构成犯罪,关键在于签约时是否存在欺诈意图。本案中,没有证据显示相关各方在签署协议时有意损害DIS利益。
判决还明确,球员在成为自由球员后有权自主选择下家,而相关协议本质上是对未来签约的优先权约定,前提是球员届时具备自由身条件。这类安排的合规性,应由国际足联或欧足联规则进行规范。
关于争议最大的4000万欧元,法院认定其性质为“未来权益”的对价,而非转会费或贿赂。由于当时未涉及原俱乐部参与,这笔款项属于为优先签约权支付的费用,是可以被接受的商业安排。
此外,法院认为桑托斯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案件性质,因为最终转会完成,各方均按照合同获得了相应收益。对于DIS提出的“蓄意损害其收益”的说法,法院表示缺乏证据支持。
针对外界关于这笔款项用于规避更高转会费的质疑,法院同样不予采信。判决指出,当时桑托斯方面并未接受巴萨方案,且皇马曾提出更高报价,原有口头协议已失效,因此不存在巴萨刻意规避支付的情况。这笔费用本质上是为确保优先签约所支付的“选项费”。
法院最后表示,若存在合理的解释可以说明该笔款项的性质,就不能将其直接认定为贿赂。同时指出,国际足联并未就相关行为作出处罚,这一点也削弱了相关刑事指控的成立基础。